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卫处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1-29

 

按照宁波大学人事处《关于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根据《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规定》(宁大政﹝2014﹞64号)及《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16﹞47号)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对我处教职员工的考勤工作做进一步规范,现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考勤人员范围:我处保卫干部、干部助理、普通校卫队

2、关于考勤统计:按学校人事处要求,考勤表每月上报一次,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我处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交到人事处。我处人员考勤表由处人事秘书负责报送,其中保卫干部、干部助理的考勤由人事秘书负责统计并与本人核对,普通校卫队的考勤由校卫队队部负责统计并与本人核对后交处人事秘书。

3、关于请假类型:按照学校文件规定,请假类型包括婚假、产假、妊娠假、病假、护理假、事假、探亲假和丧假等类型,各类请假人员均须提供请假条,病假人员须提供由县级医院出示的有关证明,请假条、有关证明和当月的考勤汇总表同时上报。

4、关于请假程序:

保卫干部及干部助理请假程序:

1)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岗位负责人审批

2)1天以上3天以内的先报各岗位负责人同意,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区分管领导为联系责任区处领导)

3)3天以上的先报各岗位负责人同意,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区分管领导为联系责任区处领导),最后报处长审批

4)请病假10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1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5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5天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普通校卫队请假程序:

1)请假3天以内的,由校卫队队部审批

2)3天以上先由校卫队队部审批,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10天以上的先报校卫队队部审批,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区分管领导为联系责任区处领导),最后报处长审批

保卫干部、干部助理、普通校卫队请假都需填写请假单,保卫干部及干部助理的请假单按程序批准后即时交由保卫处人事秘书备案,结合调休情况用于每月考勤统计。普通校卫队请假单按程序批准后交由校卫队队部备案,结合调休情况用于每月考勤统计。

5、关于销假:请假时间结束后,教职工须及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单位考勤员要在当月考勤汇总表内注明销假情况,销假条与考勤表同步上交。

  

 

   

                               
                               
保卫处

                               2016年11月29日

宁波大学 安全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