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对境外人员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人员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士及香港、澳门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
第三条 校外事处具体负责境外教师的事务工作和除国际交流学院外其他学院招收的留学生的事务工作;国际交流学院具体负责该学院的留学生的事务工作:凡涉及到境外人员及外事活动的学院、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各类涉外活动报保卫处备案,同时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校学习、工作、参观访问、进行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境外人员,需要在我校住宿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港澳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填写住宿登记表(附表1)。由校保卫处统一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暂住申报。
凡应聘的境外教师、在册的留学生须填写《在校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贴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附表2)
接待单位对来校的境外人士,应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告知其本人,做好用前、学前教育。
第五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单位、部门邀请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在举办前2天应将活动方案报保卫处备案,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附表3)
第六条 受聘的境外人士,只能在校内从事与受聘相关的工作,不得进行与受聘职务不相关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外兼职的,必须将批准资料和兼职的工作任务、时间、地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对境外人员在校内的生活区,后勤管理服务处和相关的部门要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要有完善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和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生活区设立明显的报警提示(中英文对照),确保境外人员受到不法侵害或遇到困难时能及时报警、求助。
第八条 涉及境外人员安全的报警,保卫人员及相关单位外事接待员要迅速赶到现场,全力以赴,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的公安、外事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境外人员涉足的有关场所、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境外人员在校的安全。
第十条 境外人员在校期间有涉外活动要尽量告知主管部门,并注意外出旅途安全。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在校内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1.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
2.在校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涉外活动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