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8-23

宁波大学校门管理规定

一、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本校师生凭校徽或工作证,临时在校工作、学习的人员凭保卫处制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学校。

来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参观访问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应凭证件登记后入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接洽后登记入校。

无证件人员一般不得入校,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

二、进入学校的人员,不准携带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枪械、易燃易爆、化学毒品等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因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出入)。

三、机动车进入校门,应减速缓行,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外来车辆须经换证登记后方允入校;教练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拖拉机、三轮车不准入校(特殊情况除外);北大门禁止货运车辆通行;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四、物品出校门,须凭有效证明。私有贵重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或有关证明、公物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门卫核查无误,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无有效证明,门卫有权暂扣物品,在补齐手续后放行。

五、学校大门每天6:00开放,22:30关闭(周末延时至23:00)。外来人员必须按时离校,特殊情况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

六、凡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门卫人员履行职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 安全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