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作者: 时间:2010-08-23

宁波大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妥善处置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宁波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大党〔2006〕54号),制定本处置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指学生在求学期间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致死、自杀、突发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伤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灾事故或其他意外致伤、致死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一、组织机构

在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指挥、调度。

组长:邢学亮 唐绍祥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国荣叶飞帆 刘柏嵩 刘剑虹

严建雯 邹日强 汪浩瀚 陈宁军 陈玉涓 陆开宏 周 航

郑 奇 郑孟状 赵 伐 赵恒义 胡 敏 徐 茵 徐军伟

黄明明 颜晓初

各学院总支书记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宣传报道组、现场处置调查小组、救援小组、善后接待处理组、信息收集预警组、后勤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小组根据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小组的工作职责分别展开工作。

二、事故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开始运作,采取适当的处置程序。

(一)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前期工作程序:

1.发现伤害事故的学生要立即与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紧急呼救或送医院抢救学生,并及时与校医院联系,校医院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救护处理工作。

2.发现者根据学生的伤情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向校园“110”以及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报告。所在学院应在最短时间内向校领导、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报告。学院领导、处置办公室成员和校级领导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把发案的初步情况进行核实,在发案后的2小时内向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保卫处迅速赶到发案现场,进行现场警戒,设立保护区,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4.保卫处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有关证据,确定案情性质,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联合展开调查。若发生死亡事故应当详细了解学生死亡原因及抢救经过,并须请医院或法医检验后开具“死亡证明书”。

5.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并由学院负责接待到校的家属,确需住宿的尽量安排家属住宿在校外,以避免在校内发生其他冲突。并要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

(二)意外伤害事故处置中期工作程序

1.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包括所在学院的领导)代表校方与学生家属协调,处理善后工作。要将所有接待、调查、处理以及各种要求做成记录备用。

2.伤亡原因、现场勘查、抢救过程、调查结论、事故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宣布。

3.有关伤害事故处置经过、结论等相关事宜,一律由意外伤害事故处置办公室统一上报并对外发布。

4.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协助学生家属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由保险公司根据学生的投保项目和责任认定保险赔偿。

5.伤害事故发生后,宣传部、团委加强对校园网和广播、校刊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以免引发其他意外事件再次发生。

6.校外媒体的接待一律由宣传部负责。

(三)善后处理工作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

2.学校对伤害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且当事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由学院承担接待家属的费用、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或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项所需要的费用。

3.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责任,但当事者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学校、学院从关爱出发,对学生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普通专业学生四年学费的总金额。对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发起捐款等爱心活动给予帮助。

4.赔偿、补助数额及校、院承担的份额由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由财务处负责一并支付。

5.如果受伤害的学生及家属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受伤害的学生、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7.本预案所称的学生,是指全日制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本预案处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 安全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