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有违反秩序管理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秩序管理的行为,比照下述第三条至第六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二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扰乱或影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
1.采用非法手段(爬墙、钻洞、翻门)进出学校;
2.转借或使用他人证件、徽标;
3.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伪造证件、私刻公章或偷盖公章;
5.擅自在校园内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故意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公共场所喧哗吵闹;
7.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或其他物品;
8.传播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
9.学生宿舍男女混居;
10.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11.在校园内酗酒或酒后肇事;
12.损坏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污损校牌、宣传牌等标志;
13.擅自在校内豢养家禽家畜。
第三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1.擅自移动、损坏消防器材或禁令标志;
2.擅自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3.堵塞消防通道;
4.在禁烟(火)区违章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5.其他各类违章用电用火;
6.因施工挖掘坑穴,未设安全防范设施或警告标志;
7.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8.车辆违反禁止标志行驶;
9.组织大型活动,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有安全隐患,经提出整改要求不予改正的。
第四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打架斗殴;
2.侮辱、漫骂他人;
3.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
4.以猥亵的语言、举止调戏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5.武力或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6.藏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
7.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校园内不得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1.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
2.故意损坏、玷污公私财物;
3.在校园人文景点或其他重要场所乱涂写、刻画;
4.窝赃、买赃或销赃。
第六条 处理
1.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内人员提请校纪处分,校外人员驱离学校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2.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加重处理;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行为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3.实施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工具可予以没收,违禁物品上缴公安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