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宁波大学深化“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0-08-23

宁波大学深化“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平安办、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教宣(2009)106号]以及宁波大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表彰先进,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

申请:每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根据宁波大学深化“平安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自评自查 ,填写“平安单位”申请表,向校深化“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评申请,并做好接受考评的准备。

考核:

1、11月,校创建“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按照考评标准组织考评小组进行考核。

(1)考评总分850分及以上,为合格单位,授予宁波大学“平安单位”称号;

(2)考评总分84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3)不合格单位要根据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可在次年10月份再次提出考评申请。

2、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平安单位”目标考核分类

(1)学院A组共9个:

商学院、法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体育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外语学院、艺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女子学院/自考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2)学院B组共10个:

理学院、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应用固体化学研究中心、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海运学院、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医学院、阳明学院。

(3)机关A组共14个:

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外事处/港澳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人事处/离退休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社区党工委、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建设处、学报编辑部、资产经营公司。

(4)机关B组共11个:

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工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计划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

(5)其他单位共2个:

科技学院、附属医院。

4、考核标准(见附件3)

考核标准分学院与部门两类,其中科技学院参照学院进行,附属医院参照部门进行。

二、奖惩

1、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争先创优的评选活动。评选方法如下:

(1)深化“平安单位”建设工作的考核与学校的专项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根据各分类小组考评得分的情况,按照三分之一得A,三分之一得C,其余为B的方式进行评定,阳明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各类考核的结果转入。科技学院、附属医院单独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定等级,不占学院,部门指标。考核为A 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2)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推荐一名,全校名额控制在60名以内(含学生)。

2、获得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者可颁发相关证书,取得考核A、B、C各等级的考核奖金根据学校的要求进行计发。科技学院、附属医院根据考核结果,奖励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单位直接为不合格:

(1) 凡当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2) 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等工作上疏漏而引发10人以上集体中毒以及校舍坍塌、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3)10人以上群殴、集体上访,10人以上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重大敏感性事件;(4)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事件。

4、考评不合格单位,其单位责任人须向学校主管安全工作领导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所在单位及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本办法经第 108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 “平安校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 安全保卫部